嗨嗨大家,一直都覺得我們在社群平台上的讀者比較年輕一些,有時候分享一些有關性平法相關的權利時迴響都不是很熱烈(傻笑)不過我們還是會試著在貼文裡塞一些乾貨逼大家至少看了有點印象,假如未來自己遇到有需要的狀況時,可能還可以透過朦朧的記憶去搜尋相關資訊XD

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是勞動部在上個月發布了一則新的解釋令,是擴大解釋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關「每日」給予哺乳時間的定義,將包含了約定出勤的工作日、休息日及休假日,如果對於勞動法令不是很熟悉的讀者,可能看不太出來這則解釋令會帶來哪些影響,因此以下就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們的看法作為參考。

-有關哺乳時間的規定
性平法第18條規定,子女未滿2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另外如果當日有加班達到1小時以上時,雇主還要再給予30分鐘的哺乳時間,因此從法規原文來看,原本工作9小時以上的勞工,雇主本來就應該要給予至少90分鐘的哺乳時間,而且該時間仍然要計算為工作時間。

其他有關哺乳時間的細部規範,我們從勞動部的網站中整理出了一些重點並作成圖片供大家參考,像是大家印象中的哺乳可能就是親餵的方式,所以有些雇主甚至覺得小孩又不在身邊,怎麼會有哺乳的需求?不過對產後的媽媽來說,就算不是以親餵的方式哺乳,一定都還是需要定期地以手動或電動擠奶避免胸部脹痛,所以性平法才會特別以「哺(集)乳」的用字來規範,避免大家誤解只有親餵才可以要求哺乳時間。

-這則新解釋令的改變
由於性平法的規範不僅僅適用於一般的勞工,而是擴及到所有的受僱者,包含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都適用性平法部分的規範,這也導致性平法的規範與勞基法的規定可能會有解釋衝突的地方。舉例來說,勞基法如果是適用二週變形或四週變形工時的勞工,其實是可以經過協商後讓單日「正常工時」變更為10小時的,如果依照性平法的規定,這樣並不算是有「延長工作時間」,那對雇主來說是否也只要給予60分鐘哺乳時間就可以?

在原本沒有特別解釋的情況下,就可能會導致平平都是一天工作10小時的員工,其中一個因為是正常工時8小時再外加2小時加班,因此確定會有90分鐘哺乳時間;另一個則是經過變形工時調整後正常工時為10小時,卻可能僅有60分鐘哺乳時間。即使只差了30分鐘的權利,但這種不公平的狀況可能還是要予以釐清才對。

因此,從勞動部發佈的新解釋令以及隨後受訪時的新聞稿來看,對勞工來講不管出勤當日是原約定的工作日、休息日或休假日,只要出勤有達到9小時以上,雇主就應給予至少90分鐘的哺(集)乳時間,而且這些時間是可以讓勞工依照自己的生理需求拆解運用的。

有時候法律的文字定義不清時,很容易就會造成勞資雙方為了一點歧見產生裂痕,所以在發現可能有潛在爭議時,由主管機關儘速做出解釋讓大家有依據遵循真的是很重要呀~(題外話,我們自己私下知道這則解釋令有可能是由高雄市勞工局發現潛在爭議後去函勞動部,最後再作出通函與新聞稿發佈給全國知道的,在此感謝該單位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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