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這兩天有關注到某Youtuber因徵才貼文而炎上的情況,今天便想要跟大家談談,徵才內容有哪些常見的問題呢?有興趣就趕快繼續看吧👇🏻

❶月休八天
法令上並無月休幾天的概念,都是以「週」作為排休。我們常聽到的「一例一休」,便是依據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在每7天內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作為例假,1日作為休息日。

若是僅以「月休八天」來計算休假的話,一整年下來便會有休假日短缺的問題(大家可以往後看圖解),所以不要再說月休八天了😅

❷享勞健保
很多公司會將「享勞健保」列為福利之一,每次看到都會白眼在心裡怒吼「享什麼享,這就雇主法定義務啊!」🙄🙄🙄

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受僱於僱用員工人數達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工廠等,於到職時,雇主就應該向勞保局申報辦理參加勞保;若受僱於員工人數未達5人的公司,雇主也可以為受僱員工辦理加保。(以後請比別把享勞健保列在福利項目!)

❸薪資面議
早在(107年)年底的時候,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就已經有修正條文,規定雇主在招募員工的時候,若薪資未達四萬元,必須公開其薪資範圍,其中我們最常見的揭示新資範圍的方式有這些(括號為舉例):
❶薪資區間(25,000-30,000元)
❷薪資定額((28,000元)
❸薪資最低額(26,000元以上)

更多內容,大家可以去GOOGLE勞動部「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獲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
⚠️提醒一下,若雇主要以一定區間揭示薪資範圍,區間以不超過5,000元為宜,違反規定者依法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

❹就業歧視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已有明定招募廣告不能出現的各項條件,像是「打雜小妹」、「役畢佳」等等,會讓求職者受到有性別限制的暗示。雖然有時候雇主都是因為習慣而寫上了這些徵才字眼,但由於這些條件都可能會造成具有同樣能力可以完成工作的求職者,被其他不必要標準所限制,進而造成就業機會的不平等,因此徵才時還是著重於工作能力上吧~

以上幾點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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