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職場上來來去去很正常,但是要如何終止勞動契約,其中的細節與規範你一定要清楚!今天的貼文,不管你是勞工還是雇主人資都應該要看一下,不過因為內容實在太精實詳細,此主題會分成上中下集😆貼文僅就文章重點整理,如果想知道更詳細的內容,可以點首頁連結到官網看看!

勞動契約終止的類型大概可分為15種,這篇會先討論以下五種情況👇🏻

自行離職
只要有明確地向老闆或代表老闆處理有關勞工事務的主管表達離職的意思表示與確切日期,勞動契約便可在該日終止
⚠️注意要依照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在離職時應準用第16條向雇主提出離職預告,讓公司可以招募新人並交接工作。

被迫離職(雇主有惡意行為)
若有勞基法第14條之事由,則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雇主應發給資遣費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不過要注意「除斥期間」唷(可以往後滑看圖片說明)

資遣(經濟性解僱)
若有發生勞基法第11條之情況,雇主便可向勞工預告終止契約,並依法計算資遣費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由於這些事由大多與雇主經營上的原因有關,因此又被稱之為「經濟性解僱」。(這部分我們有寫過很多文章說明,可以再去看看🙂)

公司改組、轉讓或併購,未留用之員工
依據勞基法第20條規定,當事業單位改組或轉售時,新舊老闆間應事先協商要留用哪些員工,而未留用的員工則應依法以資遣方式終止勞動契約。(這部分內容比較多,可以看一下文章說明)

開除(懲戒性解僱)
很常聽到雇主抱怨勞基法都沒有保護資方的條文,不妨來看一下勞基法第12條的規定,若員工有法定之惡意行為,雇主仍然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且也不必給付資遣費或預告工資。部分條款也請注意一下「除斥期間」唷!

以上五種簡要說明,希望大家可以稍稍了解。請記得點愛心❤️分享給你所有的親朋好友,愛心越多,產文越快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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