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一定要一次請領完嗎?」欸,不要覺得這個問題好像有點怪,有些人在領完一兩次失業給付後,暫時不想找工作而沒再回到就服站認定,之後仍然沒找到工作,這時候想繼續請領給付可以嗎🤔🤔🤔·
我們先來看一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2月19日勞職業字第0920200282號函:「… 若領取失業給付者,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未依規定至少提供2次以上之求職紀錄,且未於規定之補正期間(7日)內補正,卻於第8日(或以後)方提供者,應視為重新申請失業給付,應有14日之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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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失業給付是連續六個月發給,如果初認後沒有在下個月辦理再認,超過時間後如果仍保有原非自願離職的身份,就必須重新申請失業給付了。(也就是流程要重新跑一次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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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下次再來講解更多關於失業給付的部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