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日出勤的話,薪資該怎麼計算呢?

分類: 工作薪資發布時間: 2021 年 12 月 1 日

今年(2021年)12月18日將舉行公民投票,這次將有四個重要的議題(重啟核四、珍愛藻礁、反萊豬、公投綁大選),會透過展現直接民主的公投來決定政策方向,無論讀者們是支持哪一個立場,還是希望大家都能充分行使自己的公民權利來表達意見。因應年中疫情的影響,其實原本的公投日是要在8月28日舉行的,後來經中選會討論後改定於110年12月18日辦理,投票時間上午8時起到下午4時為止。

雖然公投日是在星期六舉行,但也不是所有人都是週休二日而可以放下手邊的工作去參與投票,因此本篇文章就想來分享一下有關於公投日出勤的相關規定,讓大家可以順利投下手中重要的一票。

公投日出勤的話,薪資該怎麼計算呢?

關於公投,有哪些要注意的事項?|

依照公民投票法的規定,公投是為了確保國民直接民權的行使,以符合憲法主權在民原則所創立的制度,其中包含了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而這次所要公投的議題,就是屬於全國性的公投。

依照公投法以及內政部所發佈的新聞稿來看,國民須年滿18歲、未受監護宣告,並在各直轄市、縣(市)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才符合公民投票投票權人的資格。另外如我們開頭所提到的,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因為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而變更了投票日期,但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的說明,民眾仍須在原定投票日8月28日前「具有投票權資格」,才能參加這次公投。也就是說,事業單位所聘僱的員工如果在110年8月28日以前就年滿18歲而且符合前述的資格的話,就會具有投票權,雇主就應該要特別留意一下當天出勤與給薪的相關規定。

中選會公布的「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工作進行程序

另外依照公投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並且也是勞動部過去以107年11月8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函公告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因此只要勞工有符合上面所提到的公投資格,公投日當天完整的24小時就應該要休假或有出勤的話即應發給加倍工資,本文列出了三種情況讓有需要的勞資雙方作為參考,避免衍生爭議。

公投日出勤注意重點

公投日當天本來就不用上班,不必另外給假|

公投日其實與總統、縣市首長或民意代表等選舉或罷免時的投票日類似(參考文章:遇到選舉或罷免投票日,薪資該怎麼計算呢?),勞動部過去就曾解釋過,當天如果是具有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就應予以放假一日而且薪資照常發給,而如果原本當天就是休假不用出勤的話(像是一般固定休週六、週日的上班族),由於本來就可以行使投票權利,因此雇主也不需要額外給假了。

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依本部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勞動條三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
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一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 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爰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公投日排定為正常的工作日,有出勤的話應發給加倍工資|

當然,也還是有不少企業因為經營的需求而不可能讓員工在週六或週日休假,例如像餐飲業、百貨專櫃、批發零售業或醫療保健服務業等等,可能會在週一到週五排定例休而週六、日一定要出勤,或也可能透過變形工時制度彈性調整例假與休息日,無論是用哪一種方式,假如公投日當天是排定為員工原本應出勤的工作日的話,那麼基於勞基法第37條規定與以上的解釋令,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而且如果員工可以利用工作之餘撥空去投票的話,這樣當然就更好了。

如同勞動部在新聞稿中提到的例子,勞雇雙方原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例如早上9點至下午6點,午休1小時),若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這時候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另外再提一下,假如員工當日是下午或傍晚才排定出勤,實際上他可能上班前就已經完成投票,但由於依照勞動部的解釋,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因此當天有出勤的話仍應給予加班費,否則還是會違反法令規定,得依照勞基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公投日與一般的國定假日不同,切記不能協商調移休假|

有些事業單位因為常態性地在連假或國定假日期間需要較多的人力,因此會事前與員工協議「調移」國定假日到其他工作日,讓員工仍然保有休假權益並且又能讓業務運行順利。那麼,公投日或選舉日是否可以像國定假日一樣,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休假嗎?

勞動部對於投票日及公投日的說明

其實勞動部過去就曾在官方網站中說明過,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日當天行使,該日並不能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否則仍然會違反勞基法的規定。

過去就曾有事業單位主張員工在選舉日出勤是因為當天的休假已經和其他工作日對調,所以才沒有發給加班費,結果後來仍遭到地方政府勞檢並予以開罰,即便提出訴願救濟,仍然被勞動部裁定駁回,該訴願決定書便有說明清楚為什麼選舉日無法調移休假。

勞動部106年3月24日勞動法訴字第1050024562號訴願決定書
「⋯⋯因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不同,一般休假日雖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仍不違背其休假本旨及性質,但『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應放假之本旨,係該特定投票日始得行使投票權利,經對調之其他工作日不得行使投票權利。故前揭內政部74年11月8日函、勞委會97年2月25日令及本部103年10月27日函皆明確釋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為應放假之日,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是訴願人主張系爭休假日經勞資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顯係誤解法令。又訴願人稱已於105年6月份薪資中加發O君該日工資,核屬事後改善行為,尚難據以主張免責。」

另外再提一點,由於國定假日出勤還有另一個規定,就是即使出勤未滿8小時,但因勞工已無法充分運用該假日的關係,因此雇主還是要加給一整日的工資(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台勞動二字第039675號函),但同上所述,選舉假的性質與國定假日不同,因此如果選舉當日為一般工作日,但出勤未達8小時,雇主也只要依照實際出勤時間來發給加倍工資即可。


總而言之,勞資雙方都應該要特別留意這些相關規範,讓我們除了可以展現民主的價值讓大家都能參與公投外,也不會因此而衍生不必要的勞資爭議唷。

加入Workforce勞動力量Line

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