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診新冠肺炎請領普通傷病給付懶人包

分類: 勞工保險, 津貼與補助發布時間: 2022 年 6 月 1 日

我們在前陣子的文章「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有哪些請假的新規定?」之中有提到,勞動部在今(111)年5月6日作出新的解釋令,說明由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確診新冠肺炎的個案如果符合一定條件的話,可以調整為居家照護而不需隔離治療,因此也放寬了有關勞保普通傷病給付的解釋,讓居家照護的確診者也同樣可以請領該給付,並自111年4月8日生效。

由於確診者數量越來越多,相信日後應該會有更多人有請領該給付的需要,因此我們特別從勞保局的官方網站中找出了有關確診者居家照護期間傷病給付的問答,希望能對讀者們有所幫助。

確診新冠肺炎請領普通傷病給付懶人包

確診COVID-19之被保險人請領居家照護期間傷病給付之要件為何? |

我們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各類假別總整理」這篇文章有提及過,確診感染新冠肺炎者,如果是因執行職務(因公)感染者,由於可歸責於雇主,因此可向雇主請求公傷病假並以職災認定;假如是因個人原因(因私)感染者,因為屬不可歸責於雇主的事由,因此應以普通傷病假(並以住院病假認定)辦理,如果勞工願意的話,也可以自行以特休或事假來請假。

勞保局在官方問答中,有簡單整理了這兩種情況的給付申請要件,如下表所示:

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 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
  1. 進行居家照護。
  2. 隔離不能工作4日以上。
  3. 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
  1. 因執行職務染疫。
  2. 進行居家照護。
  3. 隔離不能工作4日以上。
  4. 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

確診COVID-19之被保險人,於居家照護期間之傷病給付計算標準為何?|

勞保局在問答中有提到,居家照護發給的日數,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 「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及應注意事項」(下稱居家照護指引)規定之解隔條件為準,依照本篇文章截稿時的居家照護指引版本(111年5月21日修訂版),符合一定的健康與居家環境條件者才可以採用居家照護,而確診者需要符合以下兩個條件,才可以解除隔離並進行7天自主健康管理:

  1. 有症狀者,退燒至少1天,且症狀緩解。
  2. 距採檢日達7天。

至於具體來說,確診者的解除隔離天數應如何計算呢?這點可參考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中的問答,便有舉出案例說明,我們彙整為以下圖示供讀者們參考。

確診者的解除隔離天數應如何計算

回到本題有關傷病給付的計算標準說明,如下所示:

一、普通傷病給付
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日投保薪資(即確診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之 50%,自隔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
舉例:

  1. 於111年5月2日確診COVID-19,依111年5月7日修正前居家照護指引,111年5月8 日前確診之個案應居家照護10日,即自111年5月2日至111年5月11日居家照護,且未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平均月投保薪資45,800元,則可請領傷病給付為:
    45,800元÷30=1,526.7元(平均日投保薪資)
    1,526.7元×50%×7天(隔離之第4天起)=5,343元。
  2. 於111年5月8日確診COVID-19,依111年5月7日修正後居家照護指引,111年5月8日起確診之個案應居家照護7日,即自111年5月8日至111年5月14日居家照護,且未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平均月投保薪資45,800元,則可請領傷病給付為:
    45,800元÷30=1,526.7元(平均日投保薪資)
    1,526.7 元×50%×4 天(隔離之第 4 天起)=3,053 元

二、 職業傷病給付
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日投保薪資,自隔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
舉例:

  1. 於111年5月2日確診COVID-19,依111年5月7日修正前之居家照護指引,111年5月8日前確診之個案應居家照護10日,即自111年5月2日至111年5月11日居家照護,且未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平均月投保薪資45,800元,則可請領職業傷病給付為:
    45,800元÷30=1,526.7元(平均日投保薪資)
    1,526.7元×7日(隔離之第4天起)=10,687元
  2. 於111年5月8日確診COVID-19,依111年5月7日修正後居家照護指引,111年5月8日起確診之個案應居家照護7日,即自111年5月8日至111年5月14日居家照護,且未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平均月投保薪資45,800元,則可請領職業傷病給付為:
    45,800元÷30=1,526.7元(平均日投保薪資)
    1,526.7元×4日(隔離之第4天起)=6,107元

申請傷病給付應備文件為何?|

符合請領條件的被保險人,須檢具以下的各項文件,由投保單位(雇主)蓋章後寄送到勞保局辦理:

  1. 傷病給付申請書。(請點此至勞保局官方網站下載)
  2. 傷病診斷書。如檢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影本即可)者可免附;暫時無法取得隔離通知書者,檢附「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檢驗結果數位證明」(申請流程懶人包)、健保快易通APP登載「PCR檢測陽性」之截圖畫面(須包含身分證字號)、或其他足資證明確診之相關資料,亦得免附。
  3. 申請人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 請領職業傷病者,應於申請書填載染疫與執行職務之因果關係。
健保快易通APP查詢篩檢結果

由於現階段輕症確診者要取得醫院開立的診斷證明是有些困難的,因此勞保局有特別指出,只要能檢附健保快易通APP登載「PCR檢測陽性」之截圖就可取代該證明,至於APP操作方式,可參考我們從新竹縣政府衛生局中找到的圖示說明供大家參考,具體的操作方式則詳列如下:

  1. 手機下載「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健康存摺」APP並完成認證。
  2. 登入APP後至「健康存摺」查看COVID-19疫苗接種/病毒檢測結果。
  3. 點選「摘要」或「明細」 頁籤,並請打開身分證號旁之小眼睛,以完整顯示身分證號。
  4. 將PCR檢測結果截圖並列印作為附件。

傷病給付之請求權時效為何?|

由於短時間內新冠肺炎確診的個案數量急劇增加,導致目前請領相關給付的話可能會因此而需要較長時間,不過其實不用太擔心,由於依法來說傷病給付的請求權時效為5年,因此勞保局特別提出說明,當事人可於痊癒或恢復工作後再提出申請,只要沒超過5年,都不會影響請領權益。

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37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未確診COVID-19,於「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期間可否請領傷病給付?|

可能是因為疫情期間的補助與其他資訊過於繁雜,很常有人會把傷病給付與防疫補償混淆,因此勞保局特別說明,由於傷病給付是針對「遭遇傷病」致不能工作的被保險人所給予的薪資補助,因此被保險人須經「確診COVID-19」, 於「居家照護」期間未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才可以請領傷病給付。

反之,如果是居家隔離(檢疫)或集中隔離(檢疫)者,由於不符「遭遇傷病」的請領要件,因此不得請領傷病給付。不過如果是符合資格的受隔離、檢疫者和其照顧者,可以向衛福部申請「防疫補償」,詳細的請領資格、補償方式與申請流程,可參考衛生福利部官方網站

確診COVID-19之被保險人,於居家照護期滿解隔後之7日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可否請領傷病給付?|

依照截稿時的防疫政策,確診者需隔離7日後,符合解隔離條件後再進行7天的自主健康管理,這段期間又是否能申請傷病給付呢?勞保局特別指出,被保險人在確診解隔後進行自主健康管理者,由於依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的「自主健康管理對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是可外出正常生活的,因此不符合請領傷病給付要件。

傷病給付請領要件之一為「未取得原有薪資」,如於居家照護期間取得部分薪資可否請領?|

當勞工確診時,當事人可以自行考量要向雇主請求普通傷病假,或是有薪的特休假、補休假等等,不過如本題所示,如果因為請了特定假別而實際上雇主是有發給薪資的,勞工又是否可以請領傷病給付呢?勞保局列出了以下幾點作為說明:

  1. 傷病給付的目的,係為保障被保險人因傷病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的生活安全。故實施社會保險的國家,都以未能取得原有薪資為請領要件。是以,被保險人如因傷病不能工作致薪資收入有短少,無論短少之程度為何,皆符合「未取得原有薪資」之請領要件。
  2. 如請「特別休假」、「加班補休」、「彈性假」、「輪休假」或 「排休」等,亦屬損失原有薪資性質,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3.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予原領工資數額之補償, 因該項給予係屬補償金之性質,與工資不同,故非屬「原有薪資」,被保險人仍得依規定請領職業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確診COVID-19,於居家照護期間「居家辦公」,得否請領傷病給付?|

有些工作在疫情期間是可以經由勞資雙方協議改為在家工作的模式,如果是這種情況下,由於勞工確實有出勤的事實,因此應該是無需請假而薪資由雇主照給才是,但這段期間是否可以再申請傷病給付呢?勞保局做出了以下的說明:

  1. 傷病給付係以因傷病「不能工作4日以上」為給付要件, 凡有工作事實,不論工作時間長短,均不得請領。如被保險人於居家照護期間「居家辦公」,因已有工作事實,其「居家辦公」之日數不得請領傷病給付。
  2. 舉例:被保險人於111年5月2日至111年5月11日居家照護期間,於111年5月7日至111年5月10日「居家辦公」,則其僅能請領111年5月5日、5月6日、5月11日共3日之傷病給付。

傷病給付為何規定自不能工作的第4日起發給?|

有些人可能會疑惑,為什麼傷病給付要規定確診者只能從不能工作第4天開始才能請領?事實上,依照勞保條例第33條規定,一直以來普通傷病給付都是被保險人因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而「住院診療」才能申請給付,這次是因為疫情放寬解釋,才讓因個人原因確診新冠肺炎的被保險人,即便沒有住院也仍然可以請領,因此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才核發給付,並不是新的規範。

不過勞保局對此有提出解釋,法規之所以會如此訂定,是因為比照其他有實施社會保險的世界各國,對傷病給付大多設有一定的等待期間,用來客觀認定被保險人在此期間內有無工作能力,因此才會參照多數國家規定,設計了申請給付須從第4日開始,而前3日則稱之為等待期。

被保險人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確診COVID-19致不能工作,可否請領傷病給付?|

有些人可能是被資遣後仍然在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或參加政府舉辦、委辦的職業訓練,又或者是申請育嬰留停且辦理勞保繼續加保的期間內確診的話,是否也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傷病給付呢?這點是否定的,勞保局解釋,由於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與傷病給付同屬薪資補償性質,因此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是不得同時請領性質相同的津貼的。

投保單位如不願為被保險人蓋章申請傷病給付,被保險人得否自行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雖然勞工申請普通傷病給付,對雇主來說並不會有什麼影響,但有些雇主有時候就是不願意協助勞工在申請書上用印,這時候勞工該怎麼辦呢?勞保局解釋,被保險人仍然可以自行送件並且在申請書上的「投保單位證明欄」註明單位不願意蓋章的原因,勞保局將視個案具體情況審查辦理。

順帶一提,如果勞工認為自己是因公染疫而要申請職災傷病給付,但卻與雇主產生歧見時(例如雇主不認為是因執行職務染疫),投保單位或許也可以考慮以書面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見並聯同勞工的職災傷病給付申請書一併送交給勞保局審查,以透過第三方協助判斷,避免自己與勞工產生了勞資爭議。


以上就是我們從勞保局網站中節錄的傷病給付問答集,有些回應的部分我們有補充了一些資訊,讓讀者們更能了解自身的權益,不過還是希望大家最好能做好日常的防疫措施,畢竟不要申請到這些給付才是好事吧~也希望讓我們一起順利度過疫情最艱難的時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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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mber 2022 年 8 月 7 日 於 下午 11:18 - 回覆

    職業傷病給付至第四日起計算也包含假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