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被抄襲事件的最後說明

分類: 動態議題, 雜筆隨談發布時間: 2022 年 11 月 8 日

如果追蹤Workforce勞動力量比較久的讀者可能會知道,我們在2020年底發現,有間「榮富國際商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富公司)」大量抄襲(應該算是搬運)Workforce勞動力量的部落格文章與社群平台的貼文,且數量高達上百篇,遍佈在該公司的官網、FB粉絲團、IG及其他平台,由於抄襲事實相當嚴重,因此我們立刻決定採取法律行動,全力捍衛我們辛苦製作的圖文與著作權,並且正式於Workforce勞動力量發布聲明(詳見「勞動力量嚴正聲明」一文),列出一部分我們被抄襲的事證。

關於被抄襲事件的最後說明

如同我們常在處理的勞資爭議一樣,當案件需要進入到正式的訴訟程序時,勢必需要耗費較多的時間與成本,不過相信對於創作者來說,在看到自己製作的成果被輕易地搬運、抄襲與重製時,一定也會想要不顧一切地透過各種方式來討回公道。

因此,本篇文章希望透過我們這次被抄襲的經驗,整理出一些注意事項,讓創作者們知道當面臨抄襲時,可以透過哪些動作來保全證據並成功爭取自身權益。

被抄襲時的處理方式

一、關於抄襲,究竟是違反哪些規定?

其實法律上並無「抄襲」這個名詞的相關規定,更準確一點來說,當有不當利用他人的文章、圖片、音樂、美術作品或電腦程式等情況時,就有可能會侵害到他人的著作權而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至於什麼樣的行為叫做「不當利用」呢?這時候可以參考著作權法第2條有關法律用詞的定義,當未經著作人同意就「重製」或「改作」他人的著作時,就會違反了相關規定。

著作權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
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如我們在一年多前的公開聲明中檢附的證據,我們所遇到的情況就是對方在未徵得我們同意以前,就擅自完全複製我們在各平台中所撰寫的文字,並將我們製作的圖片重新製作後刊登在他們自己的網站與社群平台中,顯然就符合了上面提到的「重製」行為,並且因為有「公開傳輸」的事實,因此便同時違反了著作權法第91條及第92條規定。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雖然像我們遇到的情況,對方應同時觸犯了兩條罪刑,不過就如我們收到的臺中地檢署起訴書中提到的,被告的行為雖然是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但前階段的「擅自重製罪」 ,應被後階段較重的「擅自公開傳輸罪」所吸收,因此不會重複論罪,而只會以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論定。

順帶一提,依照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法人的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觸犯上述規定的話,除了針對行為人會有處罰外,對於該法人或自然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也會科予罰金,因此我們在委任律師提告時也有特別指出檢察機關應同時對侵害我們著作權的「榮富國際商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處罰。

二、保全證據非常重要!

在簡單說明過相關規定後,接著就要來跟讀者們分享一下我們在面對這起事件具體的做法了。事實上,當我們在109年10月份偶然發現有被抄襲的情況時,我們便不斷往前查找對方各個社群平台與官網的資訊,赫然發現我們在當時其實已經被抄襲了長達一年多的時間,當下團隊伙伴們的心情夾雜著沮喪與憤怒,但在經過內部討論後,我們決定先按兵不動並開始進行蒐證的工作,不只透過了螢幕截圖、擷取網頁內容的方式搜集證據,同時也採用了螢幕錄影的方式,避免對方在察覺後馬上下架抄襲的文章或在網站中竄改發文日期而影響到我們後續的訴訟舉證。

除了進行蒐證動作外,我們也將著作的原內容以及對方的抄襲內容以條列式彙整並製作成對比圖後,送交給法院的公證人進行「事實體驗公證」,也就是請公證人親自查閱我們所提供的文章連結,並確認我們所認為對方抄襲的網頁、文章與圖片是確實存在的,避免對方在未來訴訟中煙滅證據並否認抄襲事實。
(在此特別感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胡詩梅事務所的協助!)

公證書-1
公證書-2

三、委任律師提告或直接報案

如我們上面所述,既然抄襲他人的著作是會面臨刑事責任的,那麼當被害人認為自己的權利有受到侵害時,就可以直接提起告訴請警察與檢察官協助偵辦。以告訴來說,可以簡單區分為以下三種方式:

一、直接向警察機關提告:簡單來說就是直接去警局報案,再由警察製作筆錄正式立案後,於偵查完成後移交給地檢署偵辦。

二、具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被害人可以自己撰寫訴狀或委任律師寫狀後提告,如果案情是較為複雜一些或不知道該怎麼整理自己的論述的話,建議還是請專業人士協助。

三、親自地檢署按鈴申告:新聞上最常看到但實際上最少人使用的方式,也就是親自到地檢署表達要提告的意思後,會由輪值的檢察官協助完成筆錄再進行後續的偵辦事宜。

以我們的情況來說,由於在發現有被抄襲的情況後仍然是持續不間斷地有新的事證產生,因此上面的第一及第二種方式都有採用,但細節就不方便透露太多了。不過在此可以分享一個經驗,因為像這類因為抄襲網路文章而違反著作權的案件,要在第一時間讓警察們了解具體的違法事實有時候並不太容易,因此務必要把詳盡的證據整理清楚,並且以書面或電子檔的形式提供給警方(紙本應該是最好),最好也先了解一下加害人可能涉及違反的規定有哪些,在報案時才能有條理地讓警方知道偵辦的方向。

四、正式函告對方停止抄襲行為並下架抄襲內容

我們原本預期在向地檢署具狀提告或是報案後,對方就會因為接獲警方的傳訊而知道我們已有採取法律行動而有所收斂,另一方面也可以在避免被滅證的情況下讓警方開始偵辦與蒐證。但遺憾的是,地檢或警方的動作都比我們想像地還要久非常非常多(後面會分享整個案件耗時多久),而在當時我們每個禮拜都看著對方把我們過去寫過的文章一篇一篇抄去,對團隊的士氣還是有著不小的打擊。

因此當時在跟律師討論後,決定採取三個行動讓對方知道我們已經發現被抄襲的行為且要求對方停止繼續抄襲,一個就是請律師撰寫律師函請求對方立即撤下侵權內容並與我方聯繫協議賠償事宜;再來則是如文章開頭所說的,在我們的官方部落格中發表了正式的聲明;最後則是在PTT的八卦版中分享我們被抄襲的事件。

由於過去我們偶爾會在PTT的Salary版(職場版)及HRM版(人資版)發佈一些有關勞資議題文章的資訊,因此我們便在Gossiping版(八卦版)中分享了我們這次遇到的抄襲事件(詳見文章「 [爆卦] 我所見過最噁心的抄襲事件」,連結:https://www.pttweb.cc/bbs/Gossiping/M.1609163936.A.929),意外地獲得了不少鄉民們的支持,也因此讓抄襲的榮富公司面臨到瞬間的壓力而迅速地下架了所有抄襲內容,甚至關閉了FB粉絲團與IG帳號。

然而,該公司的官網與社群平台隔了一段時間後又重新開啟並繼續經營(約2021年2月),雖已移除大部分抄襲文章與貼文,但仍有部分內容未下架,直至2021年下半年,該公司或許是內部有些狀況,便已無法再進入官網與社群平台等網頁。

榮富公司的負責人劉哲瑋(原名:劉清松)在看到聲明後,也隨即致電給我們委任的律師,表示希望可以和解,但後續卻又無法再聯繫上,並且又委任律師回函指稱社群平台是委託他人經營(後來在我們收到的判決中可知並非事實),並且要我們先證明確實具有著作權才會願意進行協商,但無論如何,對我們而言所採取的行動確實已達到了讓對方停止抄襲行為的目的,後續的刑事告訴與賠償事宜,就等到司法機關的後續程序再來進行了。

五、刑事案件偵查程序

我們在2020年10月底向保二總隊偵三隊提出告訴,因為據了解,保二總隊就是以前的保智大隊,我們便想說應該對於智財相關業務會較於了解,不過承辦的員警說其實像我們遇到的案件,也可以找公司就近的派出所報案就可以了。

題外話,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刑事案件應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又因為我們遇到的是在各個社群平台被抄襲的網路犯罪,因此便有主張應參考法務部101年6月13日法檢字第10104133020號函的意旨,既然我們是在公司所處的高雄市發現有被對方抄襲的事實,則高雄應為犯罪的「結果地」,進而應由臺灣高雄檢察署具有管轄權來偵辦。遺憾的是,警方後來還是將案件移交給被告所在的臺中地檢署偵辦,也導致我們必須多負擔了訴訟的交通與時間成本。

或許是因為疫情的影響,我們直到2022年4月(從報案到此時已長達1年半的時間),才收到了台中地檢署第一次的傳喚,基本上就是針對檢察官所提出的疑問簡單回覆後此程序就會結束,例如問我們什麼時候發現被抄襲的事實、有無授權予被告使用相關著作等等。以我們本案的刑事程序來說,其實也僅出席一次即可,雖然後續檢察官進行準備程序時有再傳喚一次被告,不過告訴人其實是可以不用到庭的,而可以簡單以書面陳述意見即可。

題外話,在準備程序前地檢署雖有安排一次調解,不過依照我們上面提到的經驗以及查找了被告的其他相關案件後,發現對方對於民事訴訟案件基本上都是置之不理的,因此我們也認為並無調解的實益,因此也就未出席調解會議了。

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直到2022年6月,我們終於收到了地檢署的起訴書,不過由於榮富公司負責人在此之前已有因抄襲其他單位而被起訴的狀況,因此我們收到的其實是檢察官追加起訴書,主要就是認定被告確實有違反著作權法中的擅自重製罪與擅自公開傳輸罪等事實,並請法院依法判決。

在這個階段,如果希望向對方求償又無法順利調解的話,便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特別注意的是,像我們是在第一審的階段,因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時點應在「刑事訴訟起訴後(包含檢察官起訴或自訴人提起自訴)至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期間」,因此提告的時間是較為短暫的,務必要先準備好相關事證與書狀,在收到起訴書後儘早提出。
(有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資訊,詳見司法院官方網站

我們在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於2022年8月有出庭參加一次審理程序(被告一樣未到場),主要也是簡述一下事發經過以及求償的方式等等,並向法院聲請由我方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後續便只需要等候判決結果即可。因此總結來說,我們僅有在刑事偵查程序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審理程序各出庭一次而已。

七、針對被抄襲事件的最終結果

到了2022年10月,我們終於收到了臺中地方法院的刑事簡易判決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後者有被公開於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有興趣的讀者可以查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就可以知道我們求償的過程與結果了。至於刑事案件部分,未來如果司法院有公告於系統中的話,我們會再分享判決連結供各位參考。

歷時兩年的時間,Workforce勞動力量終於透過司法程序得到了遲來的結果,過程中要感謝一直以來支持我們的讀者、鄉民們、公證人以及我們委任的律師,讓我們可以透過這些程序逐步保護我們辛苦的著作。再來,感謝法律百科legispedia團隊,由於疑似有同樣被抄襲的狀況,因此在過程中也持續與我們討論並且給予我們支持。最後也要特別感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的邱羽凡教授,在發現我們的內容也有被抄襲時善意提醒我們應特別注意。

其實在我們發佈公開聲明後,陸陸續續有不少讀者有關心本案件的進度,也不乏一些與榮富公司有其他糾紛的民眾希望向我們了解爭取權益的管道,但礙於案件仍在審理中,因此一直不便透露太多細節。直到2022年的現在,我們的案件終於也告一個段落了,所以才決定針對此事件作出完整的說明,並且也分享了我們針對網路內容被惡意抄襲事件的處理過程,希望對有需要的人有所幫助。

最後,也希望大家更加重視每個創作者的智慧財產,讓我們的社會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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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Lea 2022 年 12 月 6 日 於 下午 6:45 - 回覆

    哇真是辛苦你們了!!!!!
    謝謝跟大家分享抄襲的後續處理方式,應該可以幫助到一些有同樣困擾的人。

    謝謝勞動力量持續用新推出好的內容與服務。祝福未來順利 :)

    • Workforce勞動力量 2022 年 12 月 7 日 於 上午 1:48 - 回覆

      非常感謝您的支持與肯定~我們會用心繼續提供更好的內容給讀者與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