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喪假,公司其實可以要求在百日內請完?

分類: 休假與請假發布時間: 2023 年 7 月 12 日

2020年底時,我們在部落格中撰寫了一篇「告別悲傷|勞工喪假使用說明」的文章,分別針對勞工請喪假時的天數、應出具的證明與其他注意事項加以解釋,並且也都有列出相關的依據供讀者們參考。其中我們有討論的一點是實務上很常見的疑問,那就是「喪假一定要在百日內請完嗎?」,該文中我們有提到「即便超過百日後,勞工如果還有沒請完的喪假的話,仍然可向資方提出請假」,但依照我們近期取得的未公開解釋令,這個問題的答案恐怕將有所不同(文末會提供解釋令唷!)。

勞工請喪假,公司其實可以要求在百日內請完?

有關勞工請喪假的規範|

雖然我們過去寫的文章中已有詳細介紹有關喪假的一些規範,不過為了讓讀者們可以更快地了解喪假的請假依據,在此還是再簡單介紹一下好了。依照勞基法第43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當勞工有親屬喪亡時,便可依照與親屬的關係,向資方請求8天、6天或3天的喪假,請假期間工資照給,因此只要勞工能檢具相關事證(死亡證明、除戶證明或寬鬆地以訃聞認定),雇主便不得拒絕。

喪假規範(勞工請假規則)

另外也補充一下,法令並未規定勞工應一次將喪假請畢,換句話說,勞工請喪假時可依照禮俗分次請假,而就算是勞方主動請求一次連續將喪假請完,其中所遇到的例假、休息日或國定假日等法定放假日也不應計入喪假期間,只有應出勤的「工作日」才有請假的必要(內政部74年5月13日(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參照)。

喪假使用範例

雇主可要求勞工喪假應在百日內請完?|

有些勞工在向雇主請喪假時,常會被要求應在親屬過世後的「百日內」請完,不過如果仔細查找勞基法、勞工請假規則或相關的公開解釋令,其實並無法找到相關的依據,因此不少網站在解釋喪假請假期限時,都會提到勞工請喪假時並無法定期限(我們自己的上一篇文章也是這麼寫),因此勞工即使過了百日後,應仍可向雇主請求喪假。

不過有時候我們在顧問服務的過程中還是會被進一步追問是否有相關依據,這時我們通常就會找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在官網中的常見問答,先前就有提到「『百日內』法無明訂,係依習俗」(原截圖可參考勞工喪假使用說明一文),不過近期再去查看該篇問答時,就會發現該段話已經拿掉了,這樣是否代表勞資雙方可以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約定喪假應在百日內請完呢?

20230419喪假請假規定

為了解決這個疑惑,我們又再一次行文勞動部希望獲得官方的回應,一如往常地,即使我們詢問的是法令上的疑慮而不是個案性的問題,去函還是一樣被轉往了我們公司所在地的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回覆,而我們也赫然發現勞工局提供給我們一份古老的解釋令,竟然是明確地指出雇主可要求勞工喪假應在百日內請完?

我們在去函中提出了兩個疑問,一個是如果勞工在親屬過世的百日之後才向雇主提出喪假請求,雇主是否可以拒絕?另一個則是如果雇主希望讓請喪假的制度更加明確,又是否可以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明定喪假應在親屬喪亡後的百日內請完

20230705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高市勞條字第11203090000號函(函覆喪假可要求於百日內請畢)

高市勞工局在回函中明確地指出,喪假應在事實發生或知悉時向雇主提出請求,並可以依照禮俗與實際需求分次於百日內請畢。其中他們所引用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1月3日台(85)勞動2字第148266號書函」,不只是我們從未看過、且在勞動部的「勞動法令查詢系統」也遍尋不著的隱藏解釋令(甚至Google也找不到),其中更明確的提到喪假得依禮俗於百日內請畢。為了讓各位有更明確的依據,我們便將獨家取得的函釋放在下方,並且將文字另外打出來以方便閱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1月3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148266號書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1月3日台(85)勞動2字第148266號書函: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轉來台端84.12.16函悉。
二、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勞工之親屬喪亡應給予一定日數之喪假。而喪假之給予應於事實發生時或於知悉時提出請求,以為處理親屬喪假事宜或平復心中之哀慟,並得依禮俗分次於百日內請畢。本案台端配偶之母係於民國六十八年喪亡,距今已十六年才提出喪假之請求,與前開給假規定之精神與目的不符。惟勞動基準法及其附屬法規係規定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本案可否據此向事業單位提出補給喪假之請求,可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在上面的函釋中,雖然例示的個案情況是有點誇張,勞工從親屬喪亡之日到提出請喪假之日相隔達到了十六年之久(現在有人可以在同一家公司任職這麼久嗎…),不過最重要的還是在舉出案例前的那一段話,也就是「喪假之給予應於事實發生時或於知悉時提出請求,以為處理親屬喪假事宜或平復心中之哀慟,並得依禮俗分次於百日內請畢。」從這部分的解釋中,可以有兩個值得關注的重點:

一、喪假得依禮俗分次於百日內請畢
雖然句子中使用的是「得」,不過從文義來看,解釋的對象應為勞方才是,也就是勞工可以視情況在百日內把喪假請完,換個角度來看,如果勞方在百日內沒把喪假請完,是否可以解讀為自行放棄權益,即使之後再向雇主提出,雇主也仍然可以依照主管機關的解釋予以拒絕呢?從後面再補充的部分來看,答案應該是肯定的,因為超過期限後勞工僅能向雇主請求「補給」喪假,如果協商不成的話,恐怕也就很難再追討喪假的權利。

二、喪假應於事實發生時或於知悉時提出請求
本段應該同樣是向勞工解釋,勞工在親屬喪亡的「事實」發生時,於百日內向雇主提出喪假請求應該是較無爭議,但勞工在「知悉」時提出請求,應該解讀成自知悉後開始計算百日,還是仍應從喪亡之日起百日內請完,看起來似乎沒有進一步的說明,不過筆者認為應該是後者較為合理,對雇主來說也比較能方便認定,否則要舉證勞工在何時知悉親屬喪亡應該是有很大的難度的。

Workforce勞動力量對於勞資雙方的建議|

勞工請假規則中列舉出可以請喪假的情況,其實大部分都是勞工的至親喪亡時才可以請假,相信當勞工面對到這類情形時,絕大部分應該都會需要妥善處理親屬的後事而盡快用掉喪假,但或許還是會有少見的情況,是勞工可能提出請假時已超過親屬喪亡的百日後,如此一來就會容易發生爭議,因此以下我們分別給予勞資雙方一些建議。

  • 給勞方的建議

親屬喪亡時有時候固然會手忙腳亂,但仍然要切記依照公司制定的請假程序事前提出請假,如果有緊急的情況無法及時完成請假程序的話,也可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另外也補充一下,雖然有關勞工喪假應於百日內請完的依據僅有以上的隱藏版解釋令,但為了盡量避免爭議,建議還是儘早將喪假使用完畢,如果有特殊情況無法用完的話,也最好以書面方式向雇主提出協商(簽呈或電子郵件等等),以利未來發生爭議時可以舉證。

  • 給資方的建議

勞工親屬喪亡時,往往可能會因哀慟而無心工作,這時雇主除了可以試著主動詢問與確認協助之外,也可以送上奠儀或致意讓員工感到暖心之處,進而強化雇主品牌與形象。如果勞工因為治喪繁忙無法立即提供相關證明時,不妨先讓勞工請假,再於事後請求員工補足證明後完成請假程序。

回到本文的主題,如果希望讓制度上更加明確,或甚至希望依照主管機關的解釋令明定喪假的使用期限,建議可以在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中明訂百日內應請畢喪假的規定,並附上該則解釋令以作為憑據後送主管機關完成核備,假如真的不確定應如何制定這些文件的話,也可參考我們的「人事制度建立方案」,由我們來協助擬定這些必要的文件。


坦白說,我們收到此封回覆與這則秘密函釋時也是有點意外,沒想到過去一直在向勞資雙方解釋喪假並無使用期限,實際上卻還真的可以訂定百日內請畢的期限,無疑是在打臉過去的自己呀~不過勞資雙方可以在遇到員工有請喪假需求時,可以盡量多一些溝通以避免誤會,勞工儘早用完喪假、資方則多一分體諒了解員工的需要與理由,或許就能藉此減少一件勞資爭議的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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