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假不是假?關於颱風停班的12個問答

分類: 休假與請假, 動態議題發布時間: 2023 年 9 月 13 日

最近應該不少人都有放過颱風假了吧?每次遇到颱風疑似要過境前,大家的心裡應該都不希望造成嚴重的災害,但一方面又有點期待是否能放颱風假得到一點小確幸。當然,另一方面對雇主來說就不見得是這麼想了,畢竟依報載還是有超過一半的企業遇到颱風停班時薪資會照常發給的,因此真的遇到停班時對企業來說等於需要多出額外的負擔,這也導致平常日是否要宣佈停班時,就會成為地方首長的一大挑戰。

颱風假不是假?關於颱風停班的12個問答(封面)

既然上面提到有一半以上的企業會在停班時照常給薪,那是否就代表有一些企業是不會給薪的?這樣沒有違反法令規定嗎?其實我們早在2017年就寫過了「颱風天上班,薪水到底怎麼算?」的文章,裡面就有詳細說明了有關颱風假的相關規範與細節。時至今日,每次遇到颱風停班時還是會有不少人不清楚相關規定(也有可能是因為太久沒有遇到颱風假就忘記了),因此我們決定再彙整一下一些常見的問題,讓大家更加了解遇到颱風停班時要注意哪些權益,對事業單位來說也更能知道如何訂定自己的制度並向勞方說明。

1. 颱風假其實不是假?|

我們從媒體中或在社會的習慣上,都會把遇颱風天時政府宣佈停班的狀況稱之為「颱風假」,然而在勞動法令中其實並沒有颱風假這個名詞,在性質上與例假、休息日或勞工的請假也完全不同,因此我們才會說颱風假實際上並不是「假」的性質。

事實上,當政府宣佈停班停課時,是依照「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來宣布政府的各級機關與公、私立學校是否要停止上班上課,至於民間企業是否要遵照辦理,則應參考勞動部發布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以下會簡稱為要點),不過在該要點中不少規範都不具有強制力(所以會看到用了很多「宜」字,代表建議的意思),因此勞資雙方針對遇到颱風天時在制度上如何運作,其實最好是要事先協商的。

2. 只有颱風來襲時會宣佈停班嗎?|

依照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天災指的是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及其他災害,至於災害要到多嚴重的程度才能停班停課,可以參考該辦法第4條到第8條規定,不過這些其實都是給地方首長參考之用,實際上是否要宣布停班停課還是要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

遇到颱風來襲停班是最常見的狀況,但是過去也有一些不同的情況有宣佈停班過,像是豪雨造成的災害、規模較大的地震,或是像高雄在2014年遇到重大氣爆案時(依照上述的辦法第17-1條準用天災停班規定),部分區域都有宣佈停班的紀錄。

補充一下,我們在查資料時就有發現臺北市政府過去有統計過該市歷次天然災害停班停課訊息,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考看看,其他縣市的讀者也可以自行搜尋該縣市政府網站看看有無類似資訊。

3. 政府宣佈停班後雇主仍然要求出勤有違法嗎?|

我們在上面有提到,既然規範一般事業單位勞工遇到颱風天停班時的相關要點中,並沒有禁止雇主要求員工在停班時出勤,因此在一般情況下雇主要求員工在颱風天停班時出勤工作是沒有違法的,更進一步來說,可以先看宣佈停班當天的性質,再決定薪資或加班費應如何給付,可參考以下圖表。

颱風假時員工出勤狀況

不過在此也提醒一下,依照職安署發佈的「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如果颱風天出勤時是屬於外勤工作,則雇主除了應對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勞工之安全防護設施妥善規劃外,假如勞工在執行外勤職務過程中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的疑慮時,仍然可以依規定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這就是我們一般所說的「退避權」。

4. 颱風天因為被公司要求上班,途中發生事故怎麼辦?|

即使不是外勤工作,颱風天出勤的話勞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通勤災害的風險也會提高不少,假如在颱風天停班時(或未停班但出勤顯然有困難的情況),雇主仍然要求勞工出勤,但勞工卻不幸在上下班途中發生職業災害,進而造成有受傷、失能甚至死亡的情形時,雇主就應依照勞基法第59條規定給付員工職業災害補償費用,像是勞工在職業災害不能工作的治療、休養期間內,雇主應給予勞工公傷病假以及原領工資補償。

因此,除非是特定的產業,不然遇到颱風時理當業務量會縮減,一方面讓員工出勤又要承擔高度發生職災的風險,不少企業就會寧可直接比照政府機關讓員工停班不出勤了。至於有些不得不出勤的職務(例如銀行業的客服人員),有些公司則是會補貼交通費用,請他們搭乘計程車出退勤以降低發生職災的機率,這其實也是不錯的做法。

5. 戶籍地有宣佈停班就可以跟公司要求放颱風假嗎?|

前陣子的颱風停班時,由於並不是全台各縣市都同時宣佈放假,因此就有人資在網路上表示說員工是在沒停班的台北工作,實際上也是在台北租屋通勤,結果遇到高雄宣佈停班時就向公司表示自己的戶籍地是在高雄,因此要比照放颱風假,這樣的情況也合理嗎?

我們同樣回到上面的要點來看,其實在第6點中提到的是「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的任一轄區首長有宣布停止上班的話,勞工才可基於安全考量可選擇不出勤,因此戶籍地並不在這個行列之中。

6. 工作所在地的縣市沒宣布停班,也可以不出勤?|

有沒有可能即使「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都沒有宣佈停班,但因為受到風雨影響還是可以要求放颱風假呢?其實是有的,畢竟每個勞工的居住地環境都不一樣,有時候即使沒有颱風過境而只是有豪雨來襲時,部分區域還是可能會釀災。因此,依照要點第6點規定,即使勞工所在地並沒有停班,但若實際上勞工因為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導致不能出勤工作的情況的話,仍然可以依照該要點向雇主表示不出勤。

舉例來說,前幾年就有因為豪雨導致蘇花公路坍方,即使勞務提供地的地方首長沒有發布停班,但如果確實是因為豪雨問題而阻礙交通無法出勤,勞工還是可以主張要以颱風假處理而不出勤。

7. 老闆雖然停班,薪水也照發,但要求我下週補班,這樣可以嗎?|

依照上面提到的要點規定,勞工如果因為天然災害無法出勤,老闆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而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然而,如果雇主在員工遇到颱風天停班時確實未讓其出勤,月薪也並無減損,但卻要求員工要再之後補班工作,甚至直接以「負時數」的方式處理,是否會有問題呢?
假如資方要求勞工在停班過後又要找其他時間來補上班,大多可能是會要求勞工在下一個「休息日」出勤,或者是利用平日正常工時以後的時間繼續工作來補足,但這時候如果基於「補班」為由而不給加班費,則會有違反勞基法第24條的疑慮,因此這種要求補班的行為自然會是違法的。

8. 遇到颱風天停班,老闆要求我請特休合理嗎?|

要點中第6點就有提到,勞工因為天災而無法出勤時,雇主不得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而且依照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的期日應該要由勞工排定之,因此雇主如果強迫勞工在颱風停班時以特休辦理,可能就會有違反勞基法第38條規定的疑慮了。

不過實務上這類情況對勞工來說其實是有點難舉證的,因為很多勞工實際上是被迫填寫了特休假單,但從外觀上看起來又像是勞工自行填寫了假單請假,對於負責勞檢的相關單位來說就很難認定,這時候如果能提供錄音或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等資料來證明確實是非出於自願而請特休,才有可能讓相關單位可以依法辦理。

9. 如果原本請了特休的日子或是國定假日本來就放假的日子,遇到颱風假還有需要另外補假嗎?|

與上面的情境完全相反,如果今天是勞工預先請好了特休,結果到了前一天政府才宣布停止上班,那麼是否可以撤銷特休申請或要求公司另外補假呢?

事實上,颱風停班遇到原本就不需出勤的日子(無論是休息日、例假、國定假日或特休),雇主都是不需要另外補假的(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人會希望颱風不要在週末來XD),因此若原本工作日請了特休或當天為國定假日,該日本來就會因為特休或國假而免除掉了勞工的出勤義務,即使當天政府宣佈了停止上班,也不需要再額外補假了。當然,如果資方願意讓勞工撤銷掉特休申請,或制度上允許透過系統在撤銷的話也是沒問題的。

10. 我看法規有說天災出勤除了工資要加倍發給,還要再一天補休,為什麼文章說不用給?

通常會有人提到這種狀況,大多是看到了勞基法第40條的規定,其中有提到「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然後就會認為「颱風是屬於天災,那麼雇主就應該要依照這個規定加倍給薪並且補假不是嗎?」
事實上,勞基法第40條最重要的核心在於「停止假期」,也就是當勞工遇到了這些法定的假期時,原本應該是可以不用出勤工作的,但卻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反而需要出來上班的話才會有該法令的適用。舉例來說,如果是與民生相關重要設施維護的勞工,在例假時遇到了颱風天損壞設備時,可能就必須要停止假期出來工作,由於已經影響到了用來阻斷該勞工連續工作的「例假」,這時候就需要給予員工加倍工資以及一天的有薪補休,也需要在事後向主管機關報核備。

補充一下,雖然勞基法第40條提到可停止的「假期」,有包含了休息日(勞基法第36條)、國定假日(第37條)與特別休假(第38條),但實務上停止假期大多只會用在停止「例假」要求員工出勤的狀況,畢竟休息日或國假可以當作徵得員工同意加班並計算加班費就好;特休如果要出勤,則是協議撤銷特休申請即可。
(延伸閱讀:因特殊情況而在例假日加班時,雇主要何時給予補休呢?

11. 只停課不停班,如果需要接送或照顧小孩,該怎麼辦?|

有少部分的情況,地方政府可能會宣布「停課不停班」,如果家裡有小孩因此而需要照顧而無法出勤工作時,又可以怎麼處理呢?其實這時候就可以考慮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規定向雇主提出「家庭照顧假」的請求,該假別全年最多可請7天,雖然請假天數會併入事假計算(也就是家庭照顧假加上事假最多不超過14天),但如果當月或當年度僅有請這類假別的話,雇主是不能據此而視為缺勤,甚至影響勞工可領得的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因此相較於事假而言還是對勞工較為有利一些的。

12. 假如天災過後勞工有請假需求來整理家園,但已將事假或特休等假別用完時,又該怎麼辦呢?|

一般來說,如果勞工在年度內已經把法定的14天事假請完,同時又沒有特休假可請時,理當就應在約定出勤日照常工作,如果無故缺勤時雇主就可以認定為曠工,甚至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所定的「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時就可以依法解僱。然而,如果勞工已經把各項假別用完,結果又剛好遇到天災而需要請假來清理、重建家園的話,可以有轉圜的餘地嗎?

雖然這應該是較為少見的情況,不過我們參考了勞動部官網中的「天然災害勞工出勤權益」頁面,其中的問與答便有提到這種情況,勞動部的答覆是「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依法令已無假可請,勞工仍有請假需求時,得與雇主協商留職停薪;雇主不得逕以勞工無正當理由 繼續曠工為由,逕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予以解僱。
簡單來說,即使勞工的假別用完了,但因為遇到天災後有正當理由需要重建家園而無法出勤的話,雇主也不能逕自認定為曠職甚至予以解僱,雖然這類情況應該不多見,但也算是對勞工額外的保障了。


以上就是我們彙整出有關颱風天停班較為常見的12個問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但也更希望以後有颱風來襲時不要造成嚴重的災害是最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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