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食津貼免稅額上調為 3,000 元,代表該加薪了嗎?

分類: 動態議題, 工作薪資發布時間: 2023 年 12 月 12 日

依據相關報導,行政院會在今年( 112 年) 11 月 23 日通過財政部「所得稅制優化惠民措施」,其中一項便是將「伙食費」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的額度,由每人每月 2,400 元調增為 3,000 元,並且追溯至 112 年 1 月 1 日上路。對於勞工來說,等於一個月將會多了 600 元的免稅額度(全年即可增加 7,200 元),如果以所得稅率 5% 至 40% 計算,申報當年度綜所稅時將可以省下 360 元至 2,880 元不等的所得稅支出,對勞工來說算是不無小補了。

伙食津貼免稅額上調為 3,000元,代表老闆該加薪了嗎?

不知道讀者們任職工作中的薪資結構中是否都有「伙食津貼(或稱為伙食費)」這個項目呢?在以往製造業或工廠較多的年代,不少公司都會在用餐時段提供給勞工伙(膳)食以作為福利或額外的補貼,後來逐漸演變成由公司補助勞工伙食費用來替代供餐,再加上政府推行了伙食費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額度的措施,也逐漸產生了一些有關伙食津貼的衍生爭議,本篇文章就來跟大家聊聊有關伙食津貼所該注意的一些重點吧!

員工的薪資剛好為法定基本工資,其中可以包含伙食津貼,或一定要額外發給?

如果照一般常理的概念來說,通常會認為薪資名目為「補助」或「加給」的項目應該是要在本薪以外所發給的金額,並且又會覺得政府既然有制定了法定基本工資,則如果薪資項目中有「本薪」或「底薪」的話,該項目就應與基本工資一致,因此伙食費應該要另外發給,真的是這樣嗎?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 年 11 月 16 日(82)台勞動二字第 62018 號函意旨,其中有提到「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故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各項獎金如屬該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其發放要件、發放標準及數額自可由勞雇雙方協議定之,惟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總額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看起來便是認為,即便雇主在發給員工的「全薪」中另外拆算其他薪資項目,但只要勞工獲得的工資總額有高過基本工資的話就已符合法令規定,因此如果發給員工的薪資剛好符合基本工資水準並且其中又有包含伙食津貼,其實是沒什麼問題的。

基本薪資包含伙食津貼範例

不過要另外提醒一下,雖然薪資剛好符合基本工資仍然可以在薪資總額中拆算不同項目,但如果其中有一項是當勞工請假或缺勤時就不發給的「全勤獎金」的話,恐怕在扣除時就可能會有低於基本工資的疑慮,詳情可參考「員工請假或遲到就可以不給『全勤獎金』嗎?」一文。

伙食津貼要納入加班費計算基礎嗎?

我們在幾年前的文章「工資項目百百種,到底哪些要列入加班費計算基礎呢?」中,有跟各位分享過勞基法有關「工資」的定義與影響。簡單來說,只要是員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或具有「經常性給與」性質的薪資項目,都會被認定屬於勞基法第2條所定的「工資」,當我們在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班費基礎)、平均工資(資遣費基礎)、勞健保投保級距認定或職災補償時,就需要把這筆項目納入計算。

反之,如果沒有將工資納入計算基礎的話,就可能會少發了前面提到的特定金額而違反法令規定了。像是事業單位如果沒有把具有勞務對價性的薪資項目納入平均工資計算基礎中,導致在資遣員工時少發了一些些資遣費,就可能會因為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而面臨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對一些企業來說恐怕會是不小的負擔。

工資項目認定的影響

伙食津貼或伙食費通常都是定額發放,並且會跟勞工提供勞務的程度有密切的相關,例如只要請事假就會按比例減發,或是伙食費是依照實際出勤的天數乘以一定金額發給等等,這類的計算方式就會讓伙食津貼符合了上面提到的「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要件,自然就會被認定具有工資性質,在計算加班費時即應納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順帶一提,勞動部在很古早的解釋令中有提到「事業單位如係免費提供勞工伙 (膳) 食,或由勞工自費負擔,事業單位酌予補助,且對於未用膳勞工不另發津貼或不予補助者,應視為事業單位之福利措施,不屬工資範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6 年 10 月 16 日(76)台勞動字第 3932 號函),不過目前大部分的中小企業可能都不見得會在勞動場所中供餐,所以如果要主張發給的膳食補貼不是「工資」的話,可能就要注意是否有符合前述的解釋令,並且要明確地跟員工溝通好以避免爭議。

員工請假時,可以按比例扣除伙食津貼嗎?

當員工因為請事假或其他得不發給工資的假別時,雇主便可以依照約定的月薪總額換算成日工資後「不發給」當日的薪資,那麼如果薪資結構中有伙食津貼時,也可以按比例扣除嗎?答案是肯定的,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2 年 11 月 15 日勞動 2 字第 1020083156 號函的說明,其中有提到「⋯⋯勞雇雙方約定 1 日工資之計算方式後,於計算勞工請事假『 1 日』不給付工資及勞工休假日出勤加發『 1 日』工資時,其工資內涵允應一致。」因此,既然我們上面有提到在計算加班費的基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時候需要將伙食津貼納入,那麼當員工請假時,也同樣可以把伙食津貼納入計算。

舉例來說,某個員工的薪資為 36,000 元,其中薪資結構為 33,600 元的本薪加上 2,400 元的伙食津貼,那麼在計算請一天事假而不發給的薪資時,金額應為 1,200 元,計算式為:( 33,600 元 + 2,400 元) ÷ 30 日。

順帶一提,各位知道其實在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月薪不見得都要一率除以 30 日嗎?我們在幾年前的文章「月薪制換算成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會因為大小月而有不同嗎?」中有詳細說明並引用了主管機關的解釋令作為參考,有興趣的讀者們可以在回去看看這篇文章唷!

伙食津貼免稅是什麼意思?對勞資雙方有什麼影響?

依照我們上面整理的資訊,既然伙食津貼對於雇主來說都同樣屬於工資,那麼在薪資結構中另外拆算伙食津貼又有什麼好處或誘因呢?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8 條規定,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一定的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

依照現行的規定,是從民國 104 年起就明定的「 2,400 元」為伙食費(含加班誤餐費)的最高金額,在此金額內都可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如果全年每月皆有領到伙食津貼者,年度的免稅所得為 28,800 元,以最低稅率 5 % 來計算的話,對勞工來說至少可省下 1,440 元的所得稅支出,對員工來說算是不無小補吧!

如我們開頭提到的,自今年(112年) 1 月 1 日起,伙食費的額度將調增為每月 3,000 元,依照上面一樣的年度計算方式來說,全年便可省下了 1,800 元的所得稅支出(計算式: 3,000 元 × 12 個月 × 5 % ),所以在薪資結構中有設計伙食費的話對勞工來說還是較為有利,也比較能提高企業聘僱員工的誘因。

免稅額調高後,公司可以逕自調整薪資項目但薪資總額仍然不變嗎?

最後回到本篇文章的標題疑問,有些讀者看到政府發佈的伙食費「加碼」的相關新聞,可能就會直覺認為明年應該就有望可以每個月再加薪 600 元,或甚至抱著這個期待去找老闆談,但事實真的是如此嗎?

依照我們在 104 年調高伙食津貼(自 1,800 元調升為 2,400 元)時觀察到的狀況,有些事業單位實際上並未直接調高員工的伙食津貼金額,而是透過薪資結構的調整,讓伙食津貼的數額增加至稅法上限,但相對地也調低了其他薪資項目(本薪或底薪等),員工實質上的總薪資並無變化,這種做法也間接導致了勞資爭議的產生。

我們來看一下 104 年時,主管機關針對這種作法所提出的見解,以下提供相關解釋令供參考:

勞動部 104 年 05 月 21 日勞動條 2字第 1040130914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三、復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工資(含數額、項目等)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其他津貼等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並依約履行。雇主如欲變更,應與勞工重行協商合意復始得為之。

四、有關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伙食津貼」是否屬工資疑義,前經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6 年 10 月 16 日台(76)勞動字第 3932 號函釋在案(諒悉)。來函所敘之『伙食津貼』若非屬工資,雇主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合意,逕自調高該項給與並調降本薪者,應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伙食津貼』若屬工資者,雇主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合意,逕自調整工資項目給付之數額,自其工資總額未有變更,尚無違反該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惟為避免或減少勞雇問之爭議,關於勞動契約內容變更,應由勞雇雙方協商合意一節,請適時向事業單位宣導。」

相信有些讀者看了這則解釋令還是會有些疑惑,我們來試著幫大家解讀一下。勞動部在函釋中提到了兩種狀況,以下分別來分享一下我們的見解:

  1. 伙食津貼非屬工資:記得我們在上面有引用的古老解釋令嗎?其中有提到「事業單位如係免費提供勞工伙 (膳) 食,或由勞工自費負擔,事業單位酌予補助,且對於未用膳勞工不另發津貼或不予補助者,應視為事業單位之福利措施,不屬工資範疇。」因此如果是屬於這樣的狀況,事業單位因為稅制的改變而增加伙食補助的金額固然對勞方有利,但對於沒有用餐的勞工來說,卻可能會因此而直接減少了本薪或其他經常性薪資項目,那麼事業單位當然就有違反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的疑慮。
  2. 伙食津貼屬於工資:大多數的情況,事業單位都是將伙食津貼以每月定額的方式發放,對員工來說這個項目其實就是薪資的一部分,就算雇主單方面地調降了本薪後又再增加了伙食津貼的金額,實質上也不會有勞動條件不利的變更,甚至反而會有節稅的效果,因此勞動部在解釋令中可能才會提到這種狀況並無違反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

不過由於薪資項目與金額變動事實上還是涉及勞動契約內容的改變,假如老闆們真的要維持原薪資水準但調整薪資各項目的金額的話,建議還是坦白地跟員工溝通並且留下協商的證明吧!


以上就是我們彙整有關伙食津貼的相關說明與勞資雙方應該要注意的事項啦,不過其實這次的稅制優化不僅是增加了伙食津貼的額度,其他像是調高基本生活費、調高薪資特別扣除額或調高最低稅率的起徵點,都或多或少降低了民眾未來的稅務負擔,有興趣的讀者們可以多多參考相關報導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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