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下的孤兒-談第84-1條工作者

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皆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然而,卻有部分的工作者因為第84-1條的條款,必須接受比一般標準較低的勞動條件,目前僅剩下二十幾類特定工作者可以約定,最大宗的不外乎是保全員、照顧服務員以及空服人員等,如下圖所示:

廢除勞基法第84-1條抗議    圖片來源:焦點事件


勞動基準法第84-1條工作者
勞動基準法第84-1條工作者


上圖僅列出比較重要的幾個特定工作者,完整的適用對象各位可參照「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那麼,到底什麼是第84-1條呢?我們先來看一下該條文的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 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 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勞動基準法第84-1條
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 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依左列規定: 一、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 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二、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 之工作者。 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1條


注意,有關上圖列舉的適用工作者中,有提到的「管理」或「經理」人員等,一定要符合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1條的要件才能適用!不過相信各位逐字看完,應該還是沒辦法瞭解它的威力,我們簡單懶人包一下條文內容,第84-1條工作者有四個跟一般勞工不同的地方:

一、正常工作時間較高(通常是每天10小時)。
二、延長工時較長(單月不受46小時限制)。 
三、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安排彈性(意思就是不固定)。
四、女生可在夜間工作(這還好,依第49條經勞資會議同意就可以了)。
也因為一但簽訂了該條款,等於突破了好幾層勞基法的地板,因此自然必須符合法定要件與審查原則才能實行,分別是勞動部的「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以及地方政府所定的「工作時間審查基準」,並且必須以書面簽訂契約後,再報請地方勞政主管機關核備後才能實施(每個地方政府基準不同,但差異不大)。

 

那麼,具體而言第84-1條工作者的工資及工時,到底和一般勞工比較起來有何不同呢?我們先來看一下正常勞工的工作時間,如下:

正常勞工單月平均工作時間
正常勞工單月平均工作時間

如上所示,正常的勞工一個月平均工時約為174小時而約定第84-1條的工作者,工作時間自然是比一般勞工提高許多,以台北市勞動局針對保全員第84-1條約定書的範本為例:

台北市勞動局第84-1條約定書(保全人員)範本
台北市勞動局第84-1條約定書(保全人員)範本
台北市勞動局第84-1條約定書(保全人員)範本
台北市勞動局第84-1條約定書(保全人員)範本

 

約定書的重點如螢光筆劃記的地方,正常工作時間可達240小時,每天還可再延長2小時為加班,總計全月工時達288小時,也就是每天上12小時的班,月休6、7天(以上不含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
 
當然,工資條件也會隨著工時而提高,計算如下圖所示:

 

勞動基準法第84-1條工作者約定工時與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84-1條工作者約定工時與工資

 

簡言之,第84-1條工作者的工資結構為:本俸+增給工資+加班費以上圖來說便是21,009元+5,777元+5,602元=32,388元,看似比一般領22K的勞工來得高,卻是這些工作者犧牲了與家人想處的時間及生活品質所換得的,既然勞基法是為了保障勞工權益所定出的最低標準,為什麼這些工作者又成為了勞基法下的孤兒?

 

保全人員。圖片來源:聯合新聞網
圖片來源:聯合新聞網

每個法令一定都有其立法的緣由及歷史背景,
適用第84-1條的工作者,工作性質就如條文所列的,是需要付出較多時間的職務。然而,若刪除了本條款,雖然也代表著第84-1條工作者的勞動條件可以提昇,但也間接地會帶來一些影響,例如公寓大廈的管理費調高、長照費用增加或飛航成本提升等。

那麼,我們的社會準備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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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Unknown 2019 年 1 月 2 日 於 下午 8:40 - 回覆

    2019年基本工資調漲
    23100
    請問保全業
    有沒有調漲薪資

  2. Workforce勞動力量 2019 年 1 月 2 日 於 下午 11:31 - 回覆

    您好,我們在新的文章「|動態議題|基本工資月薪制調漲為23,100元、時薪制150元」(連結:https://twworkforce.blogspot.com/2018/12/BasicWage.html)有提到有關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的薪資,在做滿240小時的情況下,會由原本的28,050元調昇成29,453元才對喔。

  3. 荳荳 2019 年 12 月 25 日 於 上午 12:04 - 回覆

    請問做滿240小時,應該要再加上國定假日與休假日出勤的費用是嗎?

    • Workforce 勞動力量 2019 年 12 月 26 日 於 上午 9:52 - 回覆

      嗨嗨您好,即日起我們不再提供免費的線上諮詢,若需進一步詢問或協助審視各項文件的話,請參考我們的「服務項目」,或是直接加入Workforce勞動力量的「官方Line帳號(直接點選)」,會有專人為您服務唷,謝謝:)

  4. 小古 2020 年 1 月 11 日 於 下午 6:24 - 回覆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按照勞基法的規定84之一條者依舊還是保有國家給予的規定假日,只是可以依照需求做彈性調整放假或是加班需求!這我應該沒有理解錯誤吧?
    貴網站試算的保全薪資中只是列出了保全實際上班的時數與對應的金額沒錯吧??那麼國家公佈的年度日跑去哪了呢?假沒放到錢也沒領到!84之一條應該是個奴隸條款吧!
    用我現在的保全工作來說我一個月固定只有6天假每天上班12小時月薪34000,一年下來我的假期只有72天其他應有的假期沒放薪水也沒多這不就是變相的奴隸條款???84之一條原意不就是要協調工作上的時數可以做個彈性調整而已,怎到了現在變成苛刻84之一條適用者相對的福利全部都剝奪了呢?也許有人會說我薪水多標準一千多了,我們算兩千好了12*2000=24000一多兩萬四,國家每年公佈的假期最少都是100天起跳扣掉72天少說就不見了28以上,一天算1000就好28*1000=28000,這之間的落差最少最少都是4000起跳,看似不錯的薪水實際上來說等於外籍勞工了吧!

    • Workforce 勞動力量 2020 年 1 月 12 日 於 下午 4:00 - 回覆

      沒錯,如我們引述的勞基法第84-1條規定,其中並沒有排除勞基法第39條規定,因此即使是有約定該條款的特殊工作者,當遇到國定假日有出勤時仍然應該給付加倍工資。坦白說,第84-1本來就是會讓特定工作者的工作時間較一般勞工增加許多,且也能讓雇主減少一定幅度的勞動成本,但這就是國家政策與立法層次的問題了,如果未來能夠改變甚至讓該條款落日的話,我們當然也樂見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