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前兩天突然看到群組有人提問:「員工因個人因素要自請離職,但希望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他,這樣可以嗎?」,今天我們想要就這個問題,來做個小小簡單的回答🙂

先帶大家瞭解一下雇主因法定事由要資遣員工時,必定要注意的事項:
❶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按員工年資預告資遣
❷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在資遣前10日向當地勞工局處及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資遣通報
❸依照年資給予資遣費
❹折算特休未休完的工資
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與服務證明書

看完以上幾點之後,大家應該都會明白雇主要資遣員工,必須得付出相當的條件😅若是有任何一點未完成,都可能會面臨主管機關的行政處分,甚至員工也可依法再回頭來爭取自身權益。尤其是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可讓員工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去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給付或報名職業訓練,這時候主管機關就會一併稽核雇主是否有依法資遣通報了。

💡員工想申請失業給付,雇主就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他,會有問題嗎?

若是雇主開立不實證明,讓員工詐領失業給付,則會涉及偽造文書及詐欺罪。員工的部分,除了依法撤銷或拒絕受理其申請,另外也會依照就業保險法第36條的規定,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2倍罰鍰,並可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勞資雙方都要特別留意,別為了申領給付或是想省相關費用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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