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的觀察~關於試用期的部分,還是有很多讀者都不太清楚是怎麼回事😅😅😅尤其是當今天公司告訴你「我們有試用期,如果沒有通過考核就要自己走人喔」,剛進職場的小菜鳥應該會覺得戰戰兢兢,到底應該怎麼辦才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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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如果試用期滿後,公司認為勞方不能勝任工作,還是應該要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辦理資遣,同時應注意要在10日前向主管機關資遣通報,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而不能逼迫員工「自動離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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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由於大部分的試用期都會訂定為「三個月」,而雇主完成考核後決定要辦理資遣時往往勞工年資也會符合勞基法第16條所定的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的要件,資方就應在10天以前預告員工,並在預告期間內給予謀職假等權利!因此,試用期的考核應該要謹慎且有規劃性,而不是臨時或突然就認定勞工不能勝任工作而請他走路,除了資遣事由認定可能會產生爭議外,資方更可能會因此要另外給付預告工資,也會違反了資遣通報的規定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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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不管是不是在試用期期間內,大家都還是要善盡職責,努力工作唷:)米編與大家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