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天看到一則新聞覺得可以來跟大家討論一下👉🏻目前尚未休完的特休假,你會選擇休好休滿,還是乾脆點就換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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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來看一下為什麼每到年底就有這個二選一的問題呢🤔在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中有提到「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也就是說呢,在年度終結或勞動契約終止時(例如自行離職、被資遣或退休等),無論是勞工自己不休或雇主不讓員工休假,只要有還沒用完的天數,都應折算成未休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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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計算沒休完特休薪資的方式,請參考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是月薪制人員,則應以年度終結或離職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所以不包含加班費)除以30後所得的金額,再乘上未休完的天數。例如月薪為36,000元,並有剩下4天的特休還沒休畢便離職,那計算為:36,000元÷30日×4日,雇主即應結清未休工資4,800元給勞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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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其實還有第三條路可以選擇啦😂一樣是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特休假未休完的天數,原則上還是要先折算未休工資,有些公司會比較佛心,在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是可以遞延到下一個年度來繼續休假,而下一個年度也應優先使用完這些未休畢的特休假,到時候再沒休完的話,就應該要折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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