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這兩天米體欠安,休息了一下,希望大家不要忘記偶😣)偶爾會在Dcard或PTT的工作版看到網友提出「被資遣是否會留下紀錄」的疑問,而且大部分的情況都是老闆「建議」員工為了不要讓職涯留下污點最好自行離職,但這些老闆講的真的是事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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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在資遣勞工時應在員工離職的10日前將員工資料列冊通報員工工作地的勞動局、勞工局等主管機關以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也就是我們常聽到的「資遣通報」,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要讓政府知道有哪些勞工未來將會面臨到失業的情況,便可以提供其必要的協助以找到下一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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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資遣通報的紀錄真的可以讓其他老闆透過勞保紀錄或其他方式查詢到嗎🤔🤔🤔當然是不行的!簡單來說,被資遣會留下紀錄,但這項紀錄也只會留存在政府機關內,其他人是無法查詢得到的喔(所以不要聽老闆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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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帶一提,被資遣時除了可以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到公立就服機構申請失業給付,也可以在離職時依勞基法第19條規定向雇主請求開立服務證明書,這份資料只可以簡單註記員工任職的職務、工作內容或年資等資訊(參照勞委會83年4月18日台勞資二字第25578號函),作為以後找下一份工作的證明,上面也不能註記一些對勞方不利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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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來說,被資遣會留下不好的紀錄這個都市傳說是不存在的,因此如果真的遇到這類的情況,千萬別被嚇唬住了而簽下自願離職書,否則就會喪失掉許多權益了!知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