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上週在整理資料的時候,看到有則新聞覺得應該跟大家分享一下。依照勞基法第50條的規定,女性勞工生產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8周產假;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4周產假。

簡單來說,女性勞工如果懷孕並且有生產事實的話,可向雇主請總共56天的有薪產假(年資未滿半年者為半薪)。

依照勞動部105年7月26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1733號函的規定,產假最早可於產前4周開始請假,最遲自生產之日起算,但有些女性勞工仍會持續工作,如果在生產當日仍然有出勤工作,但卻是在下班後才生產,這樣等同變相少了一天的產假,該怎麼辦呢?

據報載,勞動部近日發函重新解釋,產假原則上還是從分娩或流產日起算,但如果女性勞工是當天下班後才分娩或流產,可以主張從分娩或流產日的「隔天」開始計算產假,雇主不得拒絕。

最後要再提醒大家一下,產假是「有薪休假」,如果有全勤獎金也必須一併發給,若不按法令給付產假薪資或是拒絕懷孕勞工調整輕易工作,是可以處9萬到45萬元的罰鍰的,罰則也較其他條款來的重。(雇主們請highlight這條)當然啦,如果是懷有身孕的勞工,可以的話還是在預產日前幾天就先請產假會比較保險一點,不然工作到生產日也太辛苦了吧!

新聞連結我們放在首頁,希望大家工作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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