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在物價、房價高漲的情況下,不少人只做一份工作的話其實可能也存不了錢或甚至會入不敷出,因此有些人便可能會在下班後兼任其他職務來多賺一些外快。不管是去當外送員、經營自媒體、或是自行接案等等,大家為了生存或是拓展個人職涯,無不用盡全力讓自己的時間達到最高的效率。

然而,下班原本應該是要讓自己休養身心,在下一次上班時間以前可以有充足的睡眠與休息來避免有過勞的情況,如果又有兼職其他工作的話,不就可能會壓縮到自己的休息時間了呢?因此有些企業為了避免這個狀況,或是怕員工一方面在自己的公司工作,一方面又在同業上班,便會在勞動契約中約定「禁止兼職條款」,這樣的約定究竟是否合理呢😣

依照目前台灣的勞動法令來看,只有針對員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有明確的約定範圍原則、補償標準與期間限制,但對於員工「在職期間」兼職禁止條款卻沒有明確的相關規定,因此勞資雙方如果有事前約定禁止兼職條款,便可能會是有效的約定。

之所以會說「可能」是有效約定,是因為參照勞動部很久以前發佈的解釋令,僅有簡單提到若兼職工作會影響到本身的正職工作,則雇主是可以在工作規則中訂定適當且具體的相關懲處規定,但具體來説發生爭議時要如何處理,就需要透過「個案」認定(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2年09月15日(82)台勞動一字第 55646號函)。

那麼個案究竟該如何認定呢?可能就要看有特別約定在職期間禁止兼職條款的勞工,當真的有違反此約定時,雇主會有哪些進一步的動作,例如真的這樣的行為直接予以懲戒性解僱或向員工要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再由勞工提告後請法院來判斷是否合理了。

例如過去就有公司與員工約定兼職禁止的條款,但後來發現員工在職期間有兼職販售與公司產品雷同的商品,並且又有疑似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因此便提告向員工請求給付違約金。法院在此案例中,便指出約定禁止兼職條款時的原則以及應注意的重點,如果簡單地一概禁止兼職,就可能會被認為缺乏合理性與必要性而被認為屬於無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46號民事判決)。

不過,這也不代表有跟公司約定在職期間禁止兼職的勞工可以無視這個條款,因為也有其他案例是被認定禁止兼職條款是有效的,我們以後有機會再跟各位分享了~😆😆😆

打到這裡只想給有兼職的人拍拍,不管是哪種類型的兼職工作,都希望大家還是可以好好照顧自己的身心健康!祝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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