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退散!防疫相關假別自112年5月1日退場

分類: 休假與請假, 動態議題發布時間: 2023 年 5 月 4 日

經過了三年多來的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終於在今年(112年)5月1日解編,也正式宣告新冠肺炎的防疫措施將走向常態化,未來我們將可以逐步回到疫情爆發以前的生活。在這段期間內,相信許多企業主或HR都隨著疫情的升溫搞得手忙腳亂,從減班休息到居家工作(WFH),需要在最短的期間內做出應對措施又要避免不慎觸法,其實並不是件容易的事。

此外,很多像是防疫隔離假、疫苗接種假或防疫照顧假等過去從未聽過的過渡時期假別,也讓不少勞資雙方感到頭昏腦脹,不過隨著疫情常態化之後,主管機關也宣佈了這些假別將會隨之退場,本篇文章就來簡單說明一下未來會有哪些改變吧!

疫情退散!防疫相關假別自112年5月1日退場

針對各類假別的使用情境與薪資計算方式,我們先前曾撰寫過「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各類假別總整理」以及「超級詳細防疫假別總整理」等文章,如果想瞭解過去這些假別的細部規範的話,歡迎各位再回頭去看看唷~

如我們開頭所提到的,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今年4月27日發布了新聞稿,除了宣布指揮中心解編退場外,也公告疫苗接種假與防疫隔離假將不再適用,未來則會回歸一般性的請假規定。

基此,疫情指揮中心及勞動部也分別在4月27日、28日發布新的命令,宣布過去一些相關的解釋令將於112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

1120428-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120147881號令-廢止1110505及1120316等令釋3則
1120427-指揮中心肺中指字第1123700075號函-自1120501停止適用函文

疫苗接種假停止適用,日後請假回歸一般規定|

各位還記得疫情在台灣爆發後,大家要排隊去施打疫苗,甚至還針對疫苗的品牌有諸多討論的時期嗎?當時政府為了要提高民眾接種新冠肺炎疫苗的意願,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在110年5月5日宣布,自該日起實施「疫苗接種假」,也就是當勞工前往接種疫苗,以及為避免接種發生不良反應的情況下可向雇主請求此假別。請假期間則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得向雇主申請疫苗接種假。

雖然疫苗接種假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請假期間的薪資,但如果有約定發給全勤獎金的話,雇主就不能單純以員工有請疫苗接種假而扣發全勤。

疫情指揮中心肺中指字第1103700289號

得申請疫苗接種假之依據,現已廢止

自112年5月1日起,由於防疫措施將會常態化,因此依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4月27日肺中指字第1123700075號函,有關疫苗接種假的規定將不再適用。不過防疫常態化並不代表勞工沒有接種疫苗的需求,依照勞動部的說明,受僱者未來如果有接種疫苗的需求,無論是新冠肺炎疫苗或流感疫苗,都同樣可以檢具證明後向雇主請求普通傷病假。

事實上,即便是過往疫苗接種假仍然有效的期間內,勞工也可以選擇改以病假來辦理,雖然雇主可能就可因此不發給全勤,但只要仍在法定的請假額度內,雇主還是要以半薪計算薪資(參考報導:「施打疫苗改請病假有半薪 勞動部:現在就可以請」,自由時報)。

日後確診不再需要隔離,防疫隔離假一併停止適用|

以往只要民眾確診時,為了避免傳染情形擴大,政府便會通知確診者應採用居家照護或於指定處所收治,由於確診者具有傷病的事實,因此只需要檢具家用快篩證明或診斷證明等便可以向雇主請求「普通傷病假」(如果因執行職務而確診者,則應以「公傷病假」辦理)。

另一方面,如果是接觸到確診者的家人、同事等,可能就會因此被主管機關通知應採用「居家隔離」,由於這類情況可能尚未有症狀出現而無法請病假,但因受限於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而無法出勤,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而導致員工無法上班提供勞務,這時便可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規定向雇主請求「防疫隔離假」,隔離期間薪資如何計算由勞資雙方協商,但資方不能計以曠職,也不可扣發全勤獎金或於日後要求補班,另外若因此而無法取得原有的薪資的話,可再申請防疫補償。

由於未來確診者不需再施以居家照護等防治措施,接觸者更不需要居家隔離了,因此既然未來也不再會有向雇主請求「防疫隔離假」的可能,如果自己是接觸者擔心會傳染給其他同事而選擇不出勤的話,可能就需要自行考慮以特休或事假辦理,假如就醫後發現自己也有感染的事實時,也可以請普通傷病假即可。

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110140411號令(因確診居家照護或指定處所收治之普通病假併入住院傷病假)

確診居家照護期間的病假應以住院病假認定的依據,現已廢止

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110140434號令(確診治療之病假不扣全勤獎金)

確診居家照護期間請病假時不得扣發全勤獎金的依據,現已廢止

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120147591號令(家用快篩陽性勞工請病假不扣全勤)

家用快篩試劑可作為請病假證明的依據,現已廢止

除了上面提到的防疫隔離假措施外,過去為了降低勞工因確診而向雇主請病假時的成本,避免有些人會有不通報染疫狀況的情形,主管機關過去也陸續發布了一些解釋令,主要都是針對確診後在居家照護期間請病假的相關配套措施,例如應確診請病假的話應以住院傷病假來認定避免勞工病假額度不足、確診者雖然是請病假但仍不得扣發全勤獎金或是以家用快篩試劑為證明即可請病假等,未來隨著防疫措施常態化之後,這些狀況與需求也都不復存在了。

換句話說,未來即使是有確診新冠肺炎的情況,只要檢具醫療院所開立的證明還是可以向雇主請病假,不過有關於全勤獎金發放的情形,就回歸勞資雙方的約定為主了。


經歷了三年多以來的疫情,直到這幾個月以來,隨著大眾不再時刻關注確診人數、口罩的配戴規定逐漸放寬,我們這才慢慢地感受到似乎真的快要可以回到疫情前的生活,對於小企業主或人資工作者來說,也終於可以不再被這些細瑣又腦人的規定弄得無所適從,期待未來不會再有這麼嚴重的疫情發生,願大家都能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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