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議題|七休一再次放寬!這次你的行業有在名單內嗎?
繼今(107)年3月1日勞基法新制上路後(可參考:「你一定要知道的新制勞基法懶人Q&A」),增加了勞基法第36條第4項的彈性措施,也就是爭議多年的「七休一」彈性制度,讓部分行業別的勞工在特定情況下不再受到七休一的限制,並且在極端情形下連續工作可達12日。新法實施時所公布的第一波名單,共公佈了12個行業,在6種不同的條件下可以採用此彈性措施,而在經過了5個月後,又再增加了9個行業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採用此彈性措施,到底是哪些行業在這次的行列中呢?
在經過多年紛紛擾擾的七休一爭議後,相信應該許多雇主與勞工都還搞不太清楚到底現在到底是有沒有「七休一」的規定,原則上如上圖所示,勞基法明文「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因此在沒有實施彈性措施的情況下,勞工是不能連續工作超過6天的(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2-3條)。而在今年3月1日彈性措施上路時,勞動部公布了以下的行業在特定條件下可以於每7天的週期內調整例假,如果將例假日調整到兩個週期的頭尾,且其中休息日都有加班出勤的話,連續工作天數最長就可能達到12日。
特殊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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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調整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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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 |
(一) 時間特殊 | 配合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所需 | 1. 食品及飲料製造業 2. 燃料批發業及其他燃料零售業 3. 石油煉製業 |
(二) 地點特殊 | 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隧道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 | 1. 水電燃氣業 2. 石油煉製業 |
(三) 性質特殊 | 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歲修執行職務 | 1. 製造業 2. 水電燃氣業 3. 藥類、化妝品零售業 4. 旅行業 |
為因應天候、施工工序或作業期程 | 1. 石油煉製業 2. 預拌混擬土製造業 3. 鋼鐵基本工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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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天候、海象或船舶貨運作業 | 1. 水電燃氣業 2. 石油煉製業 3. 冷凍食品製造業 4. 製冰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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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狀況特殊 | 為辦理非經常性之活動或會議 | 1. 製造業 2. 設計業 |
或許就是因為不能連續工作超過6天對雇主來說很不方便(?),因此新法上路後增加了這個彈性措施,讓上表中的各個行業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鬆綁七休一限制。而或許是勞動部受到不同行業資方團體的壓力,在短短5個月後又再次公告了新的行業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不受「七休一」限制,並且經過這次鬆綁後,合計共有21種行業可以採用此彈性措施,如下表所示:
勞動部107年8月6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1130號
特殊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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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調整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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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 |
一、時間特殊 | 配合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所需 | 1. 食品及飲料製造業 2. 燃料批發業及其他燃料零售業 3. 石油煉製業 |
二、地點特殊 | 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 (如海上、高山、隧道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 | 1. 水電燃氣業 2. 石油煉製業 |
三、性質特殊 | 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歲修執行職務 | 1. 製造業 2. 水電燃氣業 3. 藥類、化妝品零售業 4. 旅行業 5. 海運承攬運送業 6. 海洋水運業 |
勞工於國外執行採訪職務 | 1. 新聞出版業 2. 雜誌(含期刊)出版業 3. 廣播電視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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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天候、施工工序或作業期程 | 1. 石油煉製業 2. 預拌混擬土製造業 3. 鋼鐵基本工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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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天候、海象或船舶貨運作業 | 1. 水電燃氣業 2. 石油煉製業 3. 冷凍食品製造業 4. 製冰業 5. 海洋水運業 6. 船務代理業 7. 陸上運輸設施經營業之貨櫃集散站經營 8. 水上運輸輔助業(船舶理貨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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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狀況特殊 | 為辦理非經常性之活動或會議 | 1. 製造業 2. 設計業 |
為因應動物防疫措施及畜禽產銷調節 | 屠宰業 |
即使是在上述行列內,如果要採行該彈性措施還是必須經過企業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雇主才能在特定條件鬆綁七休一,而且聘僱勞工滿30人以上者,還需要向勞政機關報備才符合法定程序。根據勞動部統計,截至107年6月底為止,30人以上的企業已有77家有向各地方政府報備,影響人數達5萬1223人次。
姑且不論非法讓勞工連續工作超過7日而沒被查核到的違規黑數,短時間內又放寬彈性措施適用情形並非勞方所樂見,而且修法後這些放寬行業或條件都是經由勞動部審查後即公告實施,等同影響人民權益卻不受立法機關約束,這樣的制度真能保障勞動基準?無論如何,我們將持續關注未來還有哪些彈性措施會再次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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