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我們去年底在部落格發佈了一篇「伙食津貼免稅額上調為 3,000 元,代表該加薪了嗎?」的文章,不知道讀者們看過了嗎?後來我們發現還是有很多勞資雙方對於這項新規定有不瞭解之處,所以想說濃縮一下我們的觀點跟大家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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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津貼是勞資雙方可以在到職時約定的薪資結構之一,只是因為過去財政部為了適度反映物價變動並減輕民眾稅務負擔,所以在相關規定中訂定了每人每月伙食費免稅的額度,這樣當勞工在每年申報綜所稅時,就可以多少降低所得稅的支出,算是不無小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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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財政部的立場,希望在修法增加伙食費免稅額時,企業應隨之增加發給員工的伙食費,而不該調高調高了伙食津貼金額卻變相調減本薪,過去甚至有發布新聞稿強調「如果企業沒有實質增加員工伙食費,員工可逕行檢舉,國稅局會列入調查。」但如果回到勞動法令的角度來看,雇主這樣有違反勞基法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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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可能是否定的,上一次伙食費免稅額是在 2015 年從 1,800 元調升到 2,400 元,當時就有這類的討論與爭議,勞動部其實就有特別發布函文說明,假如勞資雙方約定的伙食費是屬於「工資」的性質,就算是片面調整了工資項目給付的金額,但只要工資總額不變,其實就沒有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的問題。再更白話來說,雇主就算沒有取得員工同意就逕調伙食津貼金額並降低本薪,由於實質上勞工的薪資總額並無減損,因此可能是沒有違法的。不過這種做法還是有可能會產生勞資爭議啦,可以的話雇主還是乾脆一點每個月幫員工加薪 600 元比較省事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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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記得去看一下自己的薪資單有沒有伙食津貼的項目,了解一下你的雇主是調整金額而已還是真的有幫你加薪唷!如果想要看完整文章的,也可以在底下留言+1,我們會再把文章傳給你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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