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天北上出差了,感覺好像很久沒發文了😂😂😂今天要來跟大家分享有關於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的議題,到底是要申請獨立調解人呢?還是要申請調解委員會呢?這兩者到底差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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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規定,申請人向勞工局(或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的時候,可以選擇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的方式進行,這兩者的差異可以往後滑看第二張圖。(或是往下看文字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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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任調解人:顧名思義就是只會有一位調解委員,是由主管機關或其所委託民間團體指派之調解人來進行調解。整個勞資爭議調解所需時間會較長,大概會到20天左右。那選擇這個方式,調解結果較容易受到調解委員的主觀影響(偏向資方或是偏向勞方),或是可以去看看我們之前的PO文(5種常見的調解委員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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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會有委員3人或5人,由主管機關指派1人或3人(其中1人為主席),勞資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1人。整個處理的時程大概會在42-49天之間。那選擇這個方式就能避免上述獨任調解人所遇到的問題,其實如果有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不妨也可以參考這個形式(雖然所需時間會比獨任調解人多了將近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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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以上就是簡單整理,如果你最近剛好有要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是身邊的親朋好友有遇到類似情況,趕快!把這篇文章給他看,他會感謝你的✨或是可以去看看以前我們打過的文章(握手言和吧!勞資爭議調解教戰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