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納桑~農曆年前後是轉職旺季,我們在前陣子有分享過職務交接注意事項與年終獎金發放等議題,今天要來簡單分享的是勞工離職時常見的爭議,也就是離職時如果當月並非工作到最後一個日曆天,薪資該如何計算🤔️🤔️🤔️


蠻常聽到有些勞工會抱怨,當他向老闆提出離職的意思時,最後公司只會用「實際工作日」來計算最後一個月的薪資!更白話一點來說就是👉🏻可能就是公司會主張要「扣除紅字的薪資」,因為有些老闆會認為勞工都要離職了,為什麼還要給他休假日的薪 資呢🙄事實上,依照勞基法第39條前段規定,無論是我們常聽到的一例一休、國定假日(法條稱為休假日)或是特別休假,當天就算勞方沒有出勤,薪資仍然應由雇主照常發給,因此對於月薪制勞工來說,離職時仍應按當月在職天數的比例計算薪水,如果資方僅單純用「實際出勤日」來給薪,那就可能會被認定是「未全額直接給付工 資」而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或是沒有發給例休工資而違反前面說的第39條規定,無論是何者,都可以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罰鍰的😅

順帶一提,如果勞資雙方從頭到尾都是約定「時薪制」,那麼當然就是以實際出勤時數來計算薪資,不過這時候也要注意一下⚠️所發給的薪資有無低於基本工資(目前時薪為158元)的情形了。

最後,過年前後最常見的爭議就是勞方把離職日壓在連續假期結束之後,再主張薪資應計算到該勞動契約終止日為止,當然,依照我們上面提到的法令規定與邏輯,雇主的確應該計算薪資到該日為止,也就代表整個連續假期期間勞方雖然未出勤提供勞務,還是能領得到薪資。相對的,也常聽到雇主在農曆年前資遣勞工,就是要避免多給付連假期間的薪資😅😅😅無論如何,勞資關係的類型百百種,但雙方如果能明確約定, 並依約履行權利義務,或許就能多少降低不必要的爭議囉~記得分享給你所有的親朋好友,小小權益還是要多留意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