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這幾天過得還好嗎?米編今天其實還稍微有點無法回神啊(傻笑)。新的一年也是新的開始,有些人可能已經告別原有工作,準備要踏入新的職場,但最後一個月的薪水還沒到手,還是不能鬆懈呀😣

依照勞基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的給付日期應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並由資方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薪資單)。當員工終止勞動契約時,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條,雖是規定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予勞工,但實務上只要依照原本約定的發薪日與給付方式(例如每月10日以匯款發薪)發放工資,大多勞工也不會苛責。

但值得留意的是,有些雇主會以特定事由遲發薪資,這時就有可能會違反上面提到的勞基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而面臨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雇主是完全不發薪或片面扣薪的話,則等同有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而違反第22條第2項規定,同樣會有前述罰則的風險。

再過幾天就是大部分事業單位的發薪日了,希望這篇剛好有解決大家可能遇到的問題🙂也希望勞資雙方即使要離職的話都能夠好聚好散,各自往新的目標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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