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颱風天出勤的話,雇主該如何計算加班費?

2020-10-22T22:33:37+08:002019 年 3 月 8 日||

當颱風天政府宣佈停班停課時,其實只是用來規範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對於一般公司行號或店家是沒有強制停班的,而只能做為參考的依據而已。簡單來說,勞基法並未強制規定颱風天停班時應給予加班費,只有勞動部在行政規則上建議雇主最好讓員工休假,若有出勤「宜」加給工資,至於如何計算加班費?就只能由勞資雙方協商了,詳細規定可參考「颱風天上班,薪水到底怎麼算?」。

「全勤獎金」是工資嗎?是否應列入計算加班費的基礎內?

2020-10-22T22:34:40+08:002019 年 3 月 8 日||

依照勞基法第2條對於工資的定義,只要雇主發放的報酬具有「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及「經常性給予」的性質就屬於工資,於計算加班費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或計算資遣費的平均工資時,都應該納為計算基礎,對於其他工資項目認定如果有疑慮的話,可參考「工資項目百百種,到底哪些要列入加班費計算基礎呢?」。

如果員工有加班的話,該如何計算加班費?

2020-10-22T22:38:14+08:002019 年 3 月 8 日||

首先,要先確認員工的加班是在何種情況下產生,若為平日超過8小時後的加班,則第9跟第10小時分別加給一又三分之一倍(或稱1.34倍),第11跟第12小時分別加給一又三分之二倍(或稱1.67倍);如果是在休息日的加班,則第1跟第2小時分別加給一又三分之一倍(或稱1.34倍),第3至第8小時分別加給一又三分之二倍(或稱1.67倍),第9至第12小時分別加給二又三分之二倍(或稱2.67倍),詳細規定可參考「人資基本功—解析加班費計算方式」。

可以跟員工約定「責任制」嗎?

2020-10-22T22:39:07+08:002019 年 3 月 8 日||

其實法令並沒有規定勞資雙方可約定無工時上限的責任制,因此一般公司如果聲稱員工是採用責任制,絕大多數可能都會違反勞基法規定,不過有部分適用勞基法第84-1條規定的特定工作者(最常見的例如保全、照顧服務員或空服員等),經過雙方簽訂書面契約約定並向主管機關核備後,是可以不受部分勞基法條文的規範的(但還是有工時上限)。

是否可要求員工在一定期間內離職就要支付違約金?

2020-10-22T22:42:38+08:002019 年 3 月 8 日||

如果雇主要求員工任職未滿一定期間離職就須支付違約金,這就屬於「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雇主須遵守勞基法第15-1條的規定,主要會審視老闆是否有幫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該培訓費用,並提供員工一定的補償,詳情可參考「到職未滿一定期間,離職要付違約金合理嗎?」。

員工離職之後,可以要求他不得從事類似的工作嗎?

2020-10-22T22:45:18+08:002019 年 3 月 8 日||

如果勞資雙方約定勞工在離職之後不能從事在原公司相似的工作或甚至不得在相同產業任職,法令上稱為「競業禁止條款」,這樣的條款主要是為保護各個事業單位之營業秘密與其他合法利益,但雇主與員工約定時須遵守勞基法第9-1條規定,才是合法的競業禁止約定喔,詳細說明可參考「為什麼老闆可以要我轉換跑道?淺談競業禁止條款」。

職前訓練期間要如何約定給薪方式呢?

2020-10-22T22:48:05+08:002019 年 3 月 8 日||

職前訓練期間支薪方式雖然是由勞資雙方議定,但如果該段期間勞資雙方已締結了勞基法第2條第6款所稱的「勞雇關係」,那麼就有勞基法的適用,工資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若有加班也應依法定標準計算延長工時工資,詳情可參考「『職前訓練』期間雇主要給薪嗎?」。

什麼是「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呢?

2020-10-22T22:49:17+08:002019 年 3 月 8 日||

這是一個大哉問,但簡單來說,承攬關係著重於「工作成果的完成」,而僱傭關係則著重於「提供勞務的過程」。訂定承攬契約因非屬勞雇關係所以不適用勞基法,但就算名義上約定為承攬關係,有爭議發生時,勞政機關仍會依個案事實審視勞資雙方有無人格、經濟與組織從屬性來判斷實質上是否為僱傭關係,詳情可參考「勞動名詞大對決!四種類型教你看懂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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